发布时间:2018-1-11 10:35:31 | 发布人:jnkthg | 点击次数:5456

  

济宁出台地方政府规章加强应急救援法制建设


   12月20日,济宁市以市政府令第64号公布《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办法》是全国第一部由设区的地级市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域的立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后,济宁市按照“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内外应急救援案例,认真分析救援过程,找出存在的问题,随后调研36家重点企业,与89名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广泛征求14个县(市、区)、34家市直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共修改17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办法》终稿,以市政府规章出台。
  《办法》共7章57条,由总则、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保障、应急救援报告、应急救援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办法》的起草修改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二是注重系统性。《办法》贯穿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流程,构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保障、报告、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三是注重制度创新。将十九大精神和《意见》贯彻落实到《办法》制度设计中,并将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上升和提炼。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创新内容:
  (一)详细界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办法》还对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在应急救援中需协助、配合、参与的其他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逐一进行了明确。
  (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人员建设。《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特别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临近的本行业单位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三)分层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以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动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以及其他紧急救援工作;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单位和签订救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受政府调遣承担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及专家性意见。
  (四)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办法》较之国务院令第493号,加强了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明确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五)规定应急救援费用和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标准。为保障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并对应急救援专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给予适当补贴。”“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明确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办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有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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